2020年6月19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相继出台《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推动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明确提出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去年,我省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作出了“着力推进一流建设”的部署安排。省委书记刘家义同志多次对推进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批示指示,就深化我省高等教育改革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4月,在省委召开的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作出深化高校绩效分配改革的部署安排。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厅对省属高校绩效工资分配进行了全面调研,找准问题关键,寻求突破路径,召开三次座谈会讨论研究,赴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进行了专题考察学习,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完善高等院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的指导意见初稿,全面征求了省属高校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征求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意见建议,省领导同志三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会签,形成了印发稿。

二、《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个方面,主要包括强化高校主体责任、落实高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完善高校绩效工资管理机制、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各类岗位绩效分配调控机制等内容。

三、《意见》对高校主体责任的要求有哪些?

《意见》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绩效工资分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有效开展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成效,列入高等学校分类考核内容,改革不到位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意见》在落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方面的要求有哪些?

一是高等学校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省统一规定的除外),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二是鼓励高等学校根据二级单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果贡献等情况,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三是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五、《意见》对绩效工资管理机制的要求有哪些?

一是建立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高等学校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控线,按基准线的2.3倍确定,限高线按基准线的5倍确定。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调控线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征缴调节基金。二是优化绩效工资结构。到 2020 年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 70%。

六、《意见》在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方面的有哪些措施?

一是加大教学岗位绩效工资激励力度。明确提出,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教师、教学倾斜,提高教学工作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比重,有效体现教师课时量和工作绩效,加大对教学型名师、教学成果奖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约束机制,更好引导教师投入教学。二是落实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励绩效。加强对科研项目立项、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发明专利、论文著作、智库成果和标准制定等科研奖励管理,突出质量创新导向,合理确定奖励等次,分类明确奖励标准,高水平成果可设立单项奖,激发教师科研工作动力。三是鼓励高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

方式,年薪、协议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高等学校

绩效工资控制基数。四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工资、科研绩效和成果转化收入三元薪酬结构。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不高于 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

七、《意见》对高校主要负责人绩效分配有哪些要求?

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结果分类确定绩效工资水平。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优秀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 倍发放;考核良好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 2 倍发放;考核一般等次的,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 1.5 倍发放;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或不定等次等情况,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 1 倍发放。

 

各市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所属高职院校分类考核办法,依据本指导意见执行。